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 是否成立犯罪
发布时间:2024-09-25

  案情简介:非法购进线月以来,钱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采用分开单独收购、各自贩卖、各自获利的方式,数次在郑州市郑东新区、航空港区、金水区低价收购中华、熊猫、黄鹤楼等品种香烟,再以高于收购价100-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东新区、金水区等处的烟酒店,从中赚取差价,赚取利润。2017年初被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钱某的住处,查获钱某非法经营的中华、娇子、黄鹤楼、熊猫等四十三个品种的卷烟共计3000条,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钱某被刑事拘留。

  理由: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不满二十五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钱某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并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全部事实与其犯罪性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罚金5万。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案中,钱某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私自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真香烟,所购香烟涉案价值达20万元,依法成立非法经营罪。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实行严格的管控,任何未经许可私自销售香烟的行为,在符合其他数量等情节时均构成犯罪,因为该罪就是针对烟草的管控,促进烟草经营秩序的有序进行。鉴于钱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坦白交代全部涉案事实,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罚金5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